为进一步加强学风建设,强化学业过程管理,提高对学生学业发展的指导性和预见性,加强学校、学生及家长三方的沟通与协作,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和《安徽农业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校教字〔2017〕17号),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业警示是指学院依据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各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每学期进行学生课程学习情况统计分析,对可能或已经出现学业问题的学生进行警示,将可能产生的不良后果告知学生本人及家长,并有针对性地采取干预措施。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安徽农业大学工学院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三条 学业警示工作由学院负责组织实施。在实施过程中,应统筹教学与学工两个系统,充分发挥辅导员和学业导师的作用,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 学业警示统计课程范围为:截至审核时,学生已修读的必修课, 以下简称“审核课程”。本办法中,必修课指学生教学计划中课组要求为“必修”的所有课程(含实践环节)。
第五条 学业警示分为黄色警示、红色警示二个等级,分别针对一般、严重的学业问题进行警示。
第六条 学业警示等级确定
1.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学生,可予黄色警示:
(1)大学第1学期,未通过考核的审核课程总学分≥4学分或者2门;
(2)大学第2-7学期,开学补考后,仍未通过考核的审核课程总学分≥4学分或者2门。
2.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学生,可予红色警示:
(1)大学第1学期,未通过考核的审核课程总学分≥8学分或者4门;
(2)大学第2-7学期,开学补考后,仍未通过考核的审核课程总学分≥6学分或者3门;
(3)处于黄色警示等级的学生,在下一学期开学补考后仍未通过考核的审核课程总学分≥4学分或者2门。
3.处于学业警示状态的学生,经过努力学习,未通过考核的审核课程学分全部消除后,解除学业警示。
第七条 对予以学业警示的学生,学院发放《安徽农业大学工学院本科生学业警示通知单》。
第八条 学业警示工作程序
1.每学期开学补考成绩报送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学院教学办依据专业培养计划和学生课程学习情况,进行学生成绩统计,提出警示学生名单经学院会议研究并公布。
2.学院学工办在警示学生名单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相关学生发放《安徽农业大学工学院本科生学业警示通知单》,由辅导员或班主任负责送达学生本人,并进行有针对性地指导、帮扶。
学生收到通知单应签字确认,视为送达;学生本人拒绝签收的,学院送达人向学生说明情况,学院教学办和学工办工作人员作为见证人,送达人、见证人在通知书存根上标明拒收事由及日期,并签名,通知书留置学生居所,即视为送达。
无法送达学生本人的,送达人、见证人在通知书回执中标明情况和经过、日期,并签名,采取在学院网站主页公告的方式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7个工作日,即视为送达。
3.学院可通过信件邮寄、电子邮件或手机、QQ等方式,向学生家长发放告知书,提醒家长关注学生的学业情况、加强学生教育、配合学校督促学生努力完成学业。同时把家长回执存入学生学业警示档案。通过电子邮件、手机、QQ等反馈的,学院应留存联系过程中形成的相关原始资料。
4.对于受到红色警示等级的学生,除向家长发放告知书外,辅导员或班主任应主动与学生家长取得联系,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与学生家长就学生的学业情况进行面谈。联系和面谈过程应做好谈话记录,并交学院留存。
第九条 学院要对处于学业警示状态学生的学习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督促,指导学生合理制定学习计划,组织开展学习经验交流和方法指导,激发学习兴趣,引导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十条 学院须建立学生学业警示档案。学业警示档案应包括学生通知单存根、家长告知书存根和家长反馈材料、《学业警示学生谈话记录》、警示教育过程中的家长联系记录,以及其他在联系、帮扶过程中形成的纸质或电子记录资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工学院党委负责解释。如有不符合学校有关文件精神的,以学校为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经2021年3月12日院党政会议之日起执行。
安徽农业大学工学院
2021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