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安徽农业大学实施办法》(校行字〔2017〕28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学生和研究生。其他类型学生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纪律处分的种类
第三条 违纪处分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四条 对于情节轻微,可以不给予纪律处分的违纪行为者,由所在学院或相关单位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通报批评对一个学生在校期间只使用一次,如再违纪,无论情节轻重,均给予警告及以上的纪律处分。
第五条 留校察看一般以一年为限。经教育不改或另有违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对毕业年级学生一般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六条 对违纪者进行处分时,应当根据其违纪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依照本办法的相关条款给予处分。
第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办法和学校其他校纪校规,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八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不构成犯罪的,按以下款项给予处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被公安机关处罚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地方法规,情节轻微,司法和公安机关免予处罚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九条 学校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对于违反本条规定者,视情节可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对于积极参与非法传销、非法宗教、邪教、封建迷信等活动,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十一条 引起、参与打架者,按以下款项给予处分:
(一)参与打架,给予警告处分;致他人轻微伤害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致他人轻伤及以上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首先动手打人,引起事端者,按本条第一款给予从重处分;
(三)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言词挑衅、滋事,侮辱、诽谤、中伤他人,或用其他方式伤害他人、激化矛盾、引起事端,造成打架事实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他人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寻衅滋事或伙同、勾结校内外人员打架、聚众斗殴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五)在打架过程中,持器械打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持管制器具打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打架事件终止或在事件处理过程中及处理后,对他人进行报复者,给予加重处分;
(七)两次参与打架,未造成严重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或参与打架三次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以其他形式参与打架者,按以下款项给予处分:
(一)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致使事态恶化造成不良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策划、怂恿他人打架,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三)为他人打架提供管制器具,未造成伤害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伤害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四)有其他与打架相关的违纪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偷窃、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不构成犯罪的,按以下款项给予处分:
(一)单次作案未遂或作案价值5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单次作案价值500元至2000元以下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处分;
(三)单次作案价值2000元以上者,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并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四)两次作案,累计作案价值2000元以下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累计作案价值2000元以上及三次作案者,移交公安机关处理,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虽未直接作案,但为偷盗者望风、提供信息、作案工具以及其他为盗窃提供条件者,或参与窝赃、销赃、分赃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并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六)勾结校内外人员,进行团伙作案或者共同作案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七)作案对象为特殊群体或特殊财物,或者因作案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分等级相对应的作案价值标准按本条款前述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第十四条 其他侵犯公私财物权益或财物管理制度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按以下款项给予处分:
(一)以盗用、诈骗、抢夺、抢劫方式侵犯他人财物权益,根据行为的性质和后果,参照第十三条的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
(二)盗用他人证件(学生证、身份证、工作证等),给他人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偷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伪造、涂改、冒领各种证件或证明文书者,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伪造公章、他人印章,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六)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七)伪造各类有价证券,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八)弄虚作假,骗领奖助学金、困难补助或助学贷款,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九)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根据损坏公私财物的价值、影响及产生的后果,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在党员发展、评奖评优、申请推荐免试研究生、报考公务员(选调生)和事业单位、申报创新创业项目等涉及学生重要荣誉、重大利益、重点事项过程中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违反学校规定,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科研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等行为者,不构成犯罪的,按以下款项给予处分:
(一)扰乱教室、实验室、图书馆、餐厅、宿舍、会场、运动场等公共场所秩序,或阻挠、妨碍学校正常工作,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在建筑物、桌椅、公共标志等公物上乱涂、乱刻、乱画、乱张贴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涂写、勾画淫秽语言或淫秽图画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用电话、短信、微信、QQ、邮件等方式骚扰他人,造成不良影响者,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私自参与不法经营活动或帮助做虚假广告宣传欺骗他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辱骂、散布谣言、侮辱、诽谤、中伤他人者,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故意用污水、杂物污秽他人身体、物品或公共场所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七)制作、复制、传播、出售(租)或组织收听(看)淫秽音像制品、淫秽书刊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八)制作、张贴、投递、散发非法刊物、大小字报、传单等各种非法宣传品,利用录音、录像等音像制品等进行造谣、传谣、人身攻击,煽动罢餐、罢课、绝食等,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九)组织非法集会,成立、加入非法组织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携带、藏匿管制刀具、枪支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十一)在向上级或相关部门、个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投诉请求时,有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或有其他违反国家及学校信访管理规定行为者,视情况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十二)弄虚作假,违反学业诚信或学术道德,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者,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造成恶劣影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行为有失文明,有悖社会公德,造成不良影响,但不构成犯罪的,按以下款项给予处分:
(一)酗酒滋事者,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在教室、实验室等公共场所吸烟,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组织、参与赌博或提供赌具、赌物、赌场及赌资以及在校园内以金钱参与棋牌等活动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吸食、注射毒品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五)在男女交往中,违反社会公德,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六)调戏、侮辱妇女或有偷窥、猥亵、性骚扰等行为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七)卖淫、嫖娼或介绍、容留卖淫、嫖娼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八)其他有失文明、有悖社会公德的行为,参照以上条款处分。
第十八条 违反学校考试纪律者,按以下款项给予处分:
(一)严重违反考试纪律的作弊行为者予以开除学籍处分:
1.在校期间再次考试作弊者;
2.其他作弊行为后果严重者。
(二)其它违反考试纪律的作弊行为,依据学校学生考试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分。
第十九条 违反学校学生宿舍管理规定者,按以下款项给予处分:
(一)违反学校学生宿舍作息制度,对他人正常的学习生活造成不良影响者,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在宿舍内推销商品及从事经营活动者,给予警告处分;
(三)私自将床位转让、租住他人者,给予警告处分;
(四)擅自外宿者,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其限期返校,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无正当理由夜不归宿、晚归,一个月内有2次者,给予通报批评,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私自留宿他人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留宿异性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七)其他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的行为者,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违反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者,按以下款项给予处分:
(一)违规用电用火,造成安全隐患者,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对屡教不改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违规用电用火造成安全事故者,视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擅自移动、挪用、损坏消防器材或安全设施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因移动、挪用、损坏消防器材或安全设施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违反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发生的下列违纪行为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一)利用网络编造、发布、传播虚假、有害信息和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或非法数据等,造成恶劣影响者;
(二)网上宣扬封建迷信、淫秽、暴力等,或教唆犯罪者;
(三)利用网络组织、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者;
(四)制造或者传播网络病毒,破坏网络资源、网络数据,或有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行为者;
(五)盗用他人网络账号,或私自转借、转让用户账号,给他人或其他组织造成损害者;
(六)违反学校新媒体管理有关规定,造成恶劣影响者;
(七)违反有关规定,私自利用校园网从事营利活动,造成负面影响者;
(八)有其他危害网络或计算机信息安全的行为者。
第二十二条 违反学校请销假管理规定发生的下列违纪行为,给予记过处分:
(一)无正当事由逾期一周未到校报到、注册的学生;
(二)虽请假但未获批准逾期一周未到校报到、注册的学生;
(三)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连续一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学生;
(四)在一个学期内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累计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学生。
第二十三条 学生违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从轻处分:
(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陈述违纪事实,对错误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者;
(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而造成违纪,且能积极协助学校及相关部门调查处理者;
(三)确系过失违纪者;
(四)其他可予以从轻处分者。
第二十四条 学生违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从重处分:
(一)拒不承认违纪事实或故意隐瞒、歪曲、捏造事实,态度恶劣者;
(二)强迫、唆使他人违规违纪者;
(三)串供或者伪造、销毁、隐匿证据者;
(四)包庇他人违纪行为或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者;
(五)伙同校外人员违纪者;
(六)涉外活动违纪者;
(七)有两种以上(含两种,下同)违纪行为者;
(八)在校期间曾受过纪律处分,再次违纪者;
(九)其他应予从重处分者。
第二十五条 两人及两人以上共同违纪者,根据各自的违纪情况,视违纪情节分别处理。
第二十六条 受纪律处分的学生,在处分期限内取消其参与由学校组织、推荐的各级各类表彰、评奖、评优及推荐为免试研究生等资格。
第四章 处分程序
第二十七条 学生涉嫌违纪,由学校学生处、研究生处、教务处、保卫处等相关职能部门和涉嫌违纪学生所在学院共同调查,并由涉嫌违纪学生所在学院形成学生涉嫌违纪行为调查报告。学生涉嫌违纪行为调查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材料:
(一)对学生涉嫌违纪行为的调查笔录;
(二)当事人的书面陈述;
(三)书证、物证和其他证据;
(四)其他有关的材料。
第二十八条 学生所在学院召开党政联席会议,提出对涉嫌违纪学生处理的初步意见,将学生涉嫌违纪行为调查报告和初步处理意见以书面形式报职能部门(涉嫌考试违纪的报教务处,涉嫌其他违纪的报学生处);职能部门综合学院调查报告和各方面的意见,提出拟处理意见。
第二十九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由学生所在学院告知学生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第三十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要事先提请学校法律顾问进行合法性审查。对学生作出记过及以下处分的,职能部门报请主管校领导审批。对学生做出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的,要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报安徽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一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申请解除处分的时间和程序;
(六)其他必要内容。
第三十二条 处分决定书由违纪学生所在学院送达学生本人,由学生本人在送达书上签名、签署收到日期;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利用学校网站以公告方式送达。自学校网站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10日,即视为送达。
第三十三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按学校学生申诉管理办法规定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自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处分决定一经做出,即产生效力。
第三十四条 处分决定书应记入学生本人档案,相关材料归入学校档案。
第三十五条 学生已经办理离校手续、尚未离校发生违纪者,学校将暂缓寄送其档案等相关材料,待事实调查清楚且处理完毕后,将处理结果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五章 违纪教育、处分期限及解除处分
第三十六条 学院安排专人负责受处分学生的教育与管理。教育可以通过个别谈话、组织公益劳动、参加集体活动、指导学习等方式进行,帮助违纪学生认识错误、改正错误,引导学生健康发展。
第三十七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警告、严重警告处分设置6个月期限,记过、留校察看处分设置12个月期限,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三十八条 学生在处分期限内受新的处分的,处分期限按新的处分计算。
第三十九条 解除处分的程序:
(一)学生申请。符合条件者,可在处分期满前15日内提出申请,填写《安徽农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解除申请表》,附原处分决定文件的复印件、反映本人表现的相关材料等,本人确认签字后报辅导员。
(二)学院审查。学生所在班级辅导员审核后,连同相关材料上报学院,学院经研究提出处分期解除的具体意见,提交职能部门复审。
(三)学校审批。职能部门复审后,报请分管校领导批准解除。
(四)存入档案。职能部门将解除处分的文件和材料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中未提及的违纪行为,可参照本办法的相似条款或者根据学校校长办公会议决定给予处分。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中的从轻、从重处分是指所犯错误在本办法规定的应当受到的处分基础上,给予减轻或加重一档处分。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施行前两年内作出的处分决定,处分期限根据本办法规定执行,处分已到期的自动解除,未到期的按本办法规定程序解除。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教务处、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安徽农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校学字〔2011〕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