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激励广大学生奋发进取,努力成才,根据《安徽农业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安徽农业大学本科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实施办法》等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选工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评选对象为安徽农业大学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已注册在校本科学生。
第二章 奖项分类
第四条 优秀本科学生分为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和先进个人。
第五条 先进个人分为:
(一)学习进步先进个人;
(二)学习优异先进个人;
(三)精神文明先进个人;
(四)创新创业先进个人。
第三章 评选条件
第六条 三好学生评选条件:
(一)认真学习党的理论,积极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无违纪行为;
(三)热爱所学专业,学习目的明确,学习刻苦,成绩优良,本学年所得学分不少于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学分;
(四)积极参加社会工作和校、院、班级组织的各项活动。
(五)坚持体育锻炼,体育测试达标成绩合格;
(六)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诚实守信,讲文明,有礼貌,待人热情大方;
(七)学年内校、院宿舍卫生检查合格以上;
(八)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不含艺术类和专升本学生)国家英语四级考试达到425分(英语专业须通过专业英语四级);
(九)本学年获得安徽农业大学本科学生奖学金或被评为优秀学生干部。
(十)综合测评中D、Z、N分值排名均居班级前35%。
第七条 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条件:
(一)认真学习党的理论,积极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无违纪行为;
(三)认真履行职责,在校、院各项活动及“三风”建设等方面有突出成绩和表现,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乐于助人,敢于同不良行为做斗争;
(四)担任学生干部一学年以上(含一年),工作积极主动,踏实肯干,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成绩突出;
(五)坚持体育锻炼,体育测试达标成绩合格;
(六)学年内校、院宿舍卫生检查合格以上;
(七)学习目的明确,勤奋刻苦,成绩良好,本学年所得学分不少于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学分;
(八)本学年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列班级前1/2,本学年平均绩点不低于2.5,学年内无不及格课程。
第八条 先进个人评选条件:
(一)认真学习党的理论,积极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模范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无任何违纪行为;
(三)积极参加校、院、班级组织的各项活动,成绩突出;
(四)坚持体育锻炼,体育测试达标成绩合格;
(五)学年内校、院宿舍卫生检查合格以上;
(六)学习目的明确,勤奋刻苦,本学年所得学分不少于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学分的90%;
(七)在本学年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列前2/3,本学年平均绩点不低于2.0,不超过1门课程不及格。
第九条 各类先进个人评选的具体要求:
(一)学习进步先进个人:
素质综合测评中课程学习成绩绩点排名比上学年提高8个名次以上者。
(二)学习优异先进个人:
学习成绩优秀,本学年平均绩点列本班级或专业前1/4,且在本学年未获安徽农业大学本科学生奖学金者。
(三)精神文明先进个人:
维护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正确处理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的关系,受到师生广泛认可;人际交往和日常生活中有见义勇为、拾金不昧等行为,收到表扬信或受到表扬;积极参加志愿服务、勤工助学、社会实践等活动,在活动中表现突出,有相关组织证明或获得相关证书。
(四)创新创业先进个人:
积极参加专业类科学研究、学术创新和创业实践活动,在学科竞赛、科研成果、创业教育、创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综合测评中C分值排名居班级前30%。
第四章 比例和程序
第十条 评选比例:
(一)三好学生的评选比例不超过参评学生数的15%;
(二)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比例不超过参评学生数的6%;
(三)先进个人的评选比例不超过参评学生数的13%。
第十一条 评选程序:
(一)优秀学生评选与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同步进行。
(二)各学院成立评选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学院优秀学生评选工作;
(三)学生对照优秀学生评选条件向班级素质测评小组提出书面申请,明确个人申请的具体奖项和理由;
(四)班级素质测评小组根据学生申请的理由及日常工作和活动等情况,确定推荐人选报学院评选工作领导小组;
(五)学院评选工作领导小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比例研究确定初评人员,在学院内公示三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工部(处);
(六)学工部(处)审核后,提交学校研究批准。
第五章 奖 励
第十二条 学校向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和先进个人颁发荣誉证书。
第十三条 优秀学生干部和创新创业先进个人获得者每人奖励300元,其他先进个人获得者每人奖励200元。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优秀本科学生评选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凡在评选中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参评资格。已评选上的学生,取消其荣誉称号,追回已发放的奖金。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工部(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6级学生开始施行,原《安徽农业大学学生先进个人评选办法》(校学字〔2009〕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