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合理配置学院教育资源,切实提升学院研究生培养质量,依据《安徽农业大学学术型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与招生资格审核办法》(校研字〔2020〕11 号)和《安徽农业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岗位管理办法》(校研字〔2020〕18 号)等文件精神,做好研究生招生指标分配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招生指标分配工作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所有硕士研究生导师。
第二章 基本指标
第四条 满足下列基本条件的硕士研究生导师可享有硕士研究生招生指标基数1个。
(一)政治素质过硬,师德师风高尚,业务素质精湛。
(二)身心健康,责任心强,具备研究生培养所需的基本条件,组建或参与学院认可的学术团队。
(三)正高级职称导师年龄原则上不得超过59周岁、副高职称导师不得超过57周岁。
(四)指导教师必须为通过学校研究生导师正式遴选、具有招生资格的校内(校外兼职导师)教师。
(五)申请截止日硕士研究生导师有效科研经费不少于5万元,以学校科技管理部门登记在工学院名下的各类科研项目现有经费为准。
(六)近3年主持四类及以上科研项目1项。
第五条 满足下列条件,可增加硕士研究生招生指标。
(一)当年申报或有在研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者增加硕士研究生招生指标1个,如因限项未能正常申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者增加硕士研究生招生指标1个。
(二)项目指标。在科技处登记、有经费入账并纳入本学院名下的各类科研项目,校内各类项目经费不计入增加指标认定。
1.新增二类科研项目增加硕士研究生招生指标2个、三类科研项目增加硕士研究生招生指标1个。
2.上一年度横向合作项目经费到账累计10万元(限合同期内,限指标认定计算1次),增加硕士研究生招生指标1个,依次累计(如到账累计20万元,增加硕士研究生招生指标2个)。此类横向合作项目指来自企业的技术开发和技术转让类,不含与企业联合申报政府类项目、纵向平台类项目而转变的横向合作项目。
(三)论文成果指标。上一年度第一或通讯作者(第一作者为其指导学生)发表中科院一区或二区SCI收录论文1篇,增加硕士研究生招生指标1个;发表中科院三区或四区SCI收录论文或EI收录论文2篇,增加硕士研究生招生指标1个。论文需见刊,预警期刊不计入,以学校认定的预警期刊为准。
(四)科技成果奖指标。参与省部级奖励(一等奖排名前8、二等奖排名前5、三等奖排名前3)增加硕士研究生招生指标1个。
第六条 硕士研究生招生指标除满足基本条件和增加指标条件外,还需有足额的有效科研经费,原则上每增加1个招生指标,培养经费不少于3万元,依次累计(如招收硕士研究生2名,有效科研经费不少于6万元),且受以下指标数限制。
(一)正高级职称硕士研究生导师招生指标数不超过4人,其中学术型硕士研究生指标不超过2人。
(二)副高级职称硕士研究生导师招生指标数不超过3人,其中学术型硕士研究生指标不超过2人。
(三) 中级职称硕士研究生导师招生指标数不超过2人,其中学术型硕士研究生指标不超过1人。
(四)首次获得硕士研究生招生资格的导师招生指标数不超过1人。
(五)引进高层次人才如聘任合同书有相关约定,按照合同执行。
第三章 奖励指标
第七条 奖励指标不纳入第六条硕士研究生招生指标数限制范围。
第八条 满足下列条件,可以享受硕士研究生招生奖励指标。
(一)获批立项一类科研项目1项奖励硕士研究生招生指标2个,获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奖励硕士研究生招生指标1个。
(二)获得国家级人才称号奖励硕士研究生招生指标2个,获得省级人才称号奖励硕士研究生招生指标1个。
(三)参与获得国家级奖励(有效排名)奖励硕士研究生招生指标2个,主持省部级一等奖奖励硕士研究生招生指标2个、二等奖奖励硕士研究生招生指标1个。
(四)横向项目一次性到帐经费达到100万元奖励硕士研究生招生指标1个。
第四章 核减指标
第九条 上一年度所指导的硕士研究生有1篇学位论文学校第二次送审评阅未通过,按照学生类别(学硕、专硕)相应核减当年招生指标1个。
第十条 上一年度,因导师单方面原因,造成学生更换导师,经学院教授委员会审议确认后,按照学生类别(学硕、专硕)相应核减当年招生指标1个。属于学生学习态度问题的,按照研究生手册对研究生予以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涉及的硕士研究生导师科研项目等情况,以学校“科研系统”中信息为准;科研项目、人才称号、科研成果等分类依据学校人事处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涉及的各类成果,均为上一年度1月1日-12月31日期间成果,其中论文仅供1位教师使用。有效科研经费以学院规定导师提交招生指标申请截止日期为准。
第十三条 硕士研究生导师招生指标应在研究生复试前确定,导师信息及其招生指标公开。
第十四条 招生指标确定程序:导师提交申请(含佐证材料),学院审核,教授委员会、党委会审议,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定后分配。
第十五条 师生互选后,应信守承诺。导师需履行职责,学生应遵守相关制度,不得随意放弃指导或更换导师。
第十六条 联合培养研究生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学院公布之日起执行,如有与学校及上级文件冲突,以学校及上级文件为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院负责解释。
安徽农业大学工学院
2024年5月9日